十一、申請型式檢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定機構提出:
(一)依法登記文件,包括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
1.依法無須設立登記。
2.相關資料已登錄有案,且其記載事項無變更。
3.國外申請者,其無國內營業據點。
(二)機械設備器具基本資料。
(三)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商品分類
號列、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四)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但為單品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
(五)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六)構造圖,包括產品安全裝置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七)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附各該回路圖。
(八)性能說明書。
(九)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害之保護對策。
(十)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
全構造、性能及防護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
相關強度計算。
(十一)製程說明文件。但為單品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
、文件或物件。
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文
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並須附具英譯本對照。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
資料之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