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或國內產製品,經准予免驗證,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 建立產品之產銷文件、出口證明文件、成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等相關文 件,並保存三年備查: 一、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展覽品。 二、供加工、組裝用之零組件、配件,其驗證須以加工組裝後成品執行, 且驗證實施規範與其成品之驗證實施規範相同者。
經核准免驗證之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機械類產品等,為預留可供後續追蹤查核之佐 證資料,爰明定建立產品之產銷文件、出口證明文件、成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等相 關文件並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