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實施產品型式驗證,經審驗合格者,應發給附字號之型式驗證合 格證明書。 前項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一、為證明產品實施型式驗證之結果,經驗證機構完成產品型式驗證者,應發給型式 驗證合格證明書及給予證明書字號。 二、因產品隨使用需求而有不定期之設計變更,已是業界常態,且實施型式驗證之產 品銷售或市場壽命有其限度,爰配合實務運作模式,列明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 效期,以定期審驗,維持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