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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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本辦法新制度上路初期之銜接與緩衝,申請新化學物質登記所需之資訊測試
需合理之準備期程,爰本辦法施行前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簡化其登記資訊
內容項目,以降低衝擊,並利制度銜接;惟核准登記之有效期間僅一年,屆期後
,製造者或輸入者須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二、本條登記作業,應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
【附表六訂定說明】
一、本辦法施行前曾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應繳交之安全評估報告資訊項目及內
容。
二、新化學物質年平均量為該年度製造或輸入之預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