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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11 條
運作者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經技術諮議會認有重大風險。
二、二年內曾因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同一管
    制性化學品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許可申請案件經文件審查或實地查核運作場所之運作條件,所採取之管理或控制措施
,經技術諮議會審議建議仍具重大危害風險,不足以有效保護工作者安全與健康,或
曾於二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