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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安全衛生全民監督檢舉獎勵金支給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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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一檢舉人或不同檢舉人對同一工作場所於六個月內之檢舉案件,
      不受檢舉次數及缺失項目之差異限制,視為同一案件併案處理,如
      經查證認定成案者,發給檢舉人獎勵金每件新臺幣五佰元。
      同一工作場所於六個月內之檢舉案件,如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
      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檢舉案件之先後順序,以受理檢舉機
      關之受理時間為準;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