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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業務督導及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
        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作為未來補
        助審核之參考。
  (二)業務督導:
        1.本部平時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本部考核評鑑之參
          考。督導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要
          求受補助單位妥為說明並檢討改善。
        2.受補助單位須按月彙整所屬勞動檢查員當月處理案件,並指定
          專人審核勞動條件檢查資訊管理系統登載資料之正確性。
        3.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
          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考核評鑑:
        1.本部自一百零四年起,每二年辦理補助成效總檢討,由本部擬
          定考核評鑑計畫,邀集外部專家學者,對各受補助單位進行考
          核評鑑。
        2.考核評鑑方式:除請各受補助單位提供書面資料外,並得辦理
          實地訪視。
        3.考核評鑑項目:包含為「行政」、「業務」及「綜合評量」三
          大面向,其所佔權重分別為行政面向百分之七點五、業務面向
          百分之七十及綜合評量面向百分之二十二點五(詳如附件九)
          。本部得就各地方政府具體成效之表現,審酌加給五分,與考
          核評鑑項目加總之總分不得逾一百分。
        4.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1)成績達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5.考核評鑑成績評定後,本部得依成績高低調整自籌經費比例,
          並建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行政性獎懲:
       (1)成績列優等者,調降自籌經費比例一級,承辦單位相關主管
            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自籌經費比例不予調整,承辦單位相關主管
            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二次。另受補助單位前次考核評鑑
            成績亦列甲等者,得調降自籌經費比例一級。
       (3)成績列乙等者,自籌經費比例不予調整,承辦單位相關主管
            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應於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研提相關說明及
            改善計畫,送本部審議,維持原考核成績者,自籌經費比例
            提高一級,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申誡一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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