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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11 條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未滿五十公
    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五十公里以上未滿七十公
    里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未就業青年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七十公里以上者,每月發
    給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補助金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補助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期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
一個月計算,未滿二十日者不予發給補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異地交通補助金之補助標準。
二、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之距離遠近,訂定補助額度。
三、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係按月補助,故於第二項明定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又末月
    期間逾二十日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如未滿二十日者,則不予發給補助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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