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部得不定期辦理補助計畫績效實地考評,並作為以後年度經費補 助之參考。 受補助單位有未依計畫執行、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書、績效不佳 或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情事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說明及檢 討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部 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