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雇主應依分級結果,採取防範或控制之程序或方案,並依下列順序 採行預防及控制措施,完成後評估其結果並記錄: (一)消除危害。 (二)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制度從源頭控制危害。 (三)設計安全之作業程序,將危害影響減至最低。 (四)當上述方法無法有效控制時,應提供適當且充分之個人防護具, 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