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分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納入預算證明或直轄市及縣(市
)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經費請撥表(如
附件七)及第一期款收據等,由本部先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
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八)、執行
經費明細表(如附件九,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
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
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