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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實地查核時,會議由評核小組副召集人及受評核對象指派之相關單
      位主管共同主持,受評核對象並應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簡報
      及相關佐證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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