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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就業之求職人,得
視需要轉介醫療、教育、福利等社會資源機關(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就服機構對於求職人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無就業需求或暫不適合推介就業時,則依求職
人之個別需求,轉介相關資源或單位,予以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