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為處理本辦法所需之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 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應配合提供。
勞保局得洽請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以利勞保局得主動勾稽 ,並可簡化作業,以達便民。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