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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應償還之墊款經追償後,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
      辦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局應每年編製轉銷呆帳清
      冊,並經提請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勞動部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
      勞工或其遺屬應返還之墊款經追償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應
      併同依前項規定程序轉銷為呆帳:
  (一)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之墊款。
  (三)應還款者已死亡且查無財產或查有財產其執行無實益。
  (四)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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