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勞工申請受損認定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 七條處理。
勞工所提受損認定申請,經查證係屬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勞工者,免經個別勞工 申請受損認定程序,得逕依規定申請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