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 執行,不得將部分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 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 訓練單位如有變更計畫內容之需求,應於事前報經地方政府同意後 始得辦理;地方政府應將計畫變更之審核結果通知訓練單位,並副 知轄區分署。 訓練單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