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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11
十一、雇主應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日與離職退保日起十五日內,至本
      計畫網站登錄青年錄訓、結訓、離訓及退訓等資料。
      前點訓練計畫經核定後,雇主有變更訓練地點、職場導師名單或訓
      練時程之必要者,應於辦理訓練三個工作日前,至本計畫網站填報
      ,並報經分署核定後,始得變更;有變更訓練計畫其他事項之必要
      者,應於辦理訓練十四日前,至本計畫網站填報,並經分署核定後
      ,始得變更。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須臨時變更訓練計畫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規定報請分署核定變更訓練計畫者,應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
      申請表載明事項一併檢附青年同意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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