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者,受補助工會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四) 送交本部核撥經費。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含銀行代號),由受補助工會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 等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但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 納人員者,得由受補助工會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