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者,受補助對象應以專函檢具領據(附件三) 送交本部核撥經費。 前項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對象之名稱、受補助金額、銀行帳戶戶名、 帳號(含銀行代號),由受補助對象理事長、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 等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但受補助對象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 納人員者,得由受補助對象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