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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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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組評審結果分列優等、一等、二等獎,獎項名額得視參選狀況調
      整並得從缺,獎勵措施如下:
  (一)優等獎:各組一名,計二名,頒發獎座、新臺幣十五萬元獎金或
        等值獎勵品。
  (二)一等獎:各組二名,計四名,頒發獎座、新臺幣十萬元獎金或等
        值獎勵品。
  (三)二等獎:各組三名,計六名,頒發獎座、新臺幣五萬元獎金或等
        值獎勵品。
      前項獲獎者,下一年度申請本部職業訓練相關計畫得優先補助。
      參選者有特殊表現或事蹟者,本部得頒發特別事蹟獎座或獎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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