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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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屆國手返國後均會配合本部指派出席相關活動,傳承國際技能競賽經驗、培訓
後續國手、協助及推廣技能競賽業務。經查尚有部分歷屆國手因持續就學中,尚
未服兵役。前開國手持續貢獻所學,支持技能競賽業務,為展現政府對歷屆國手
專業技能之重視及珍惜,並吸引青年樂於學習技能,踴躍參加技能競賽,爰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歷屆國手,
其為役男者,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期間及應備文件等規定。
二、又國際技能競賽每二年辦理一次,仍有歷屆國手因持續在學等緩徵原因,無法在
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辦日前提出服補充兵役之申請,爰參照第四條規定,
於第二項明定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前提出服補充兵役申請者,於
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
請服補充兵役,以保障其權利。
三、另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每四年辦理一次,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業
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辦理完畢,爰該屆及以前屆次之歷屆國手亦得依本條
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