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國手
(以下簡稱歷屆國手)為役男,無緩徵原因者,於下列期限前,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第四十四屆國際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
    舉辦日前。
二、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以前之歷屆國手:第十屆國際展能節
    職業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歷屆國手為役男,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前申請服補充兵役者
,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
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依前二項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一、歷屆國手返國後均會配合本部指派出席相關活動,傳承國際技能競賽經驗、培訓
    後續國手、協助及推廣技能競賽業務。經查尚有部分歷屆國手因持續就學中,尚
    未服兵役。前開國手持續貢獻所學,支持技能競賽業務,為展現政府對歷屆國手
    專業技能之重視及珍惜,並吸引青年樂於學習技能,踴躍參加技能競賽,爰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曾依競賽辦法規定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組織技能競賽之歷屆國手,
    其為役男者,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期間及應備文件等規定。
二、又國際技能競賽每二年辦理一次,仍有歷屆國手因持續在學等緩徵原因,無法在
    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辦日前提出服補充兵役之申請,爰參照第四條規定,
    於第二項明定具緩徵原因致無法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前提出服補充兵役申請者,於
    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
    請服補充兵役,以保障其權利。
三、另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每四年辦理一次,第九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業
    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辦理完畢,爰該屆及以前屆次之歷屆國手亦得依本條
    規定申請服補充兵役。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