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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業務督導、查核及獎勵:
  (一)業務督導:
        1.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期中報告書或結報相關資料、執行成
          果績效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署得酌減或取
          消補助。
        2.本署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督導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
          或執行情形不佳者,得通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並作
          為以後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3.經本署通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而未改善、未依限說明
          或說明後仍未獲同意者,本署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
          費,並得依情節輕重酌減或取消補助。
  (二)業務查核:
        1.本署對於申請補助之計畫,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查核發
          現有經費執行疑義者,本署得通知受補助單位說明及檢討改善
          ,經通知限期說明及檢討改善而未改善、未依限說明或說明後
          仍未獲同意者,本署得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得
          依情節輕重酌減或取消補助。
        2.受補助單位經本署查有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藉故拒絕或推諉
          實地查證或查核、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本署得
          限期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酌減或取消當
          年度補助,或酌減或取消次一年度之計畫經費。
  (三)獎勵方式:執行成果優良之受補助單位,由本署行文受補助單位
        針對執行本要點有功之人員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