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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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
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參照聘僱辦法第六條之二規定,明定雇主申請文件得透過網路介接其他機關(構)查
知者,得免附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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