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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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第 3、6、11、12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
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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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直轄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編列、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政府所提工作計畫經核定後,由勞發署各分署編列經費支
        應。直轄市政府應專款專用於本項委辦業務,覈實動支,不得移
        作他用。
  (二)委辦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1.籌備期間:於本部以書面通知工作計畫核定後一個月內,直轄
          市政府應檢送核定之工作計畫、經費概算表、經直轄市政府用
          印後之契約書,與本部完成簽約程序,並於核定委辦期間前另
          檢送請款收據向勞發署各分署申請撥付籌備期間委辦經費款項
          。
        2.委辦期間:按年度分二期,採每期核撥六個月經費,分別於一
          月及六月辦理核撥作業,並於七月核銷第一期經費。核銷經費
          應檢附原核定函(含原經費概算表)、經費報告表等相關資料
          。
        3.當年度第二期經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竣。年度結束有
          賸餘款及產生利息者,直轄市政府應一併如數繳回。
  (三)本委辦經費之編列及執行,請確實依政府採購法、核定計畫內容
        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
        事項」辦理;另案內經費概算表編列項目,非屬前開一般常用經
        費編列標準者,應本於撙節原則覈實(編列)辦理。
  (四)經費勻支限制:
        1.就業保險、就業安定基金二基金之經費不得相互勻支。
        2.人事費、業務費、專案補助費、各項活動計畫費用等經費項目
          亦不得勻支,需變更者,應於事前敘明理由及變更事項內容,
          函報勞發署各分署,經勞發署各分署審核後送勞發署,並經本
          部同意後始得變更。但同一經費項目內不同細項之勻支,函報
          勞發署各分署同意後辦理。
  (五)本計畫以就地查核方式辦理,相關原始憑證留存直轄市政府,並
        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六)勞發署各分署得通知直轄市政府提出經費使用情形或派員查核,
        直轄市政府不得拒絕勞發署各分署查察相關委辦經費憑證。經查
        核不良者,勞發署各分署應通知直轄市政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應追繳所支付之相關經費。
  (七)直轄市政府執行委辦業務,應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
        事項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違反者,相關經費不予
        核銷。
  (八)本委辦經費事後遭審計機關剔除時,直轄市政府應將遭剔除之經
        費辦理繳回。
  (九)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分刪減時,勞發署各分
        署應與直轄市政府討論後調整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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