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完成測試後,應檢人或陪考人員有違規情事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應檢人繳卷出場後,於測試未結束前,在試場附近有意圖滋事、
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定秩序或宣讀答案等影響測試情事,經勸
導不從者,試務人員或場地管理(服務)人員應立即告知已違反
試場規則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或
不及格論,測試辦理單位得運用人力將該應檢人及違規證物帶至
適當場所,並詳加說明違規情事。
(二)測試時間終止後,應檢人於試場附近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
、擾亂試場秩序等情事,依陳情案件程序處理,由測試辦理單位
派員瞭解陳情或抗議目的,過程中應錄影存證或做成書面紀錄,
並通報技檢中心。所在地人數眾多或有其他團體介入,應立即報
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三)監評或監場人員完成收卷返回途中,發現應檢人或陪考人員有影
響測試公正性之行為,應予制止,涉嫌刑事責任者,得移請司法
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