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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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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完成測試後,應檢人或陪考人員有違規情事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應檢人繳卷出場後,於測試未結束前,在試場附近有意圖滋事、
        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定秩序或宣讀答案等影響測試情事,經勸
        導不從者,試務人員或場地管理(服務)人員應立即告知已違反
        試場規則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或
        不及格論,測試辦理單位得運用人力將該應檢人及違規證物帶至
        適當場所,並詳加說明違規情事。
  (二)測試時間終止後,應檢人於試場附近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
        、擾亂試場秩序等情事,依陳情案件程序處理,由測試辦理單位
        派員瞭解陳情或抗議目的,過程中應錄影存證或做成書面紀錄,
        並通報技檢中心。所在地人數眾多或有其他團體介入,應立即報
        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三)監評或監場人員完成收卷返回途中,發現應檢人或陪考人員有影
        響測試公正性之行為,應予制止,涉嫌刑事責任者,得移請司法
        機關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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