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地方主管機關於收到事業單位通報解僱計畫書後,應調查勞雇雙方 有無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進行協商。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調查結果,勞雇雙方尚無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 協議之情形時,得暫免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組成協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