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於次一年 度不予補助: (一)偽造、變造或虛報不實等情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實地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本要點之規定。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本部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