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工會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之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