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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得好評計畫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11
十一、青年於受僱後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離職且有意願轉職
      ,且逾第九點第一款期間者,應於離職退保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書
      面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青年轉職應自離職退保日之次日起六十
      日內再就業。
      依前項規定辦理轉職,以一次為限,青年轉職後申請尋職就業獎勵
      金,準用前點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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