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青年於受僱後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離職且有意願轉職 ,且逾第九點第一款期間者,應於離職退保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書 面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青年轉職應自離職退保日之次日起六十 日內再就業。 依前項規定辦理轉職,以一次為限,青年轉職後申請尋職就業獎勵 金,準用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