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會計制度本文之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力求
簡單明瞭,便於追蹤核對,並得視會計事務性質及業務實際需要,
擇下列事項訂定或另行增訂之:
(一)會計事務處理原則(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等事務
處理)。
(二)出納會計事務處理。
(三)財物會計事務處理。
(四)成本會計事務處理。
(五)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六)會計作業電子化處理。
各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應揭示各項處理步驟之性質和先後順序、
職權劃分及文件之來源與分發,俾明瞭有關核准交易、記載交易及
保管資產是否已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