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事業單位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除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外, 並應確保會議之進行達到足堪辨識之程度,且會議全程皆足使所有 與會人員得共見共聞。 前項視訊會議,會議紀錄應以足堪辨識與會人員身分之電子紀錄作 為出席紀錄,以計算出席人數和決議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