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為吸取他國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之經驗,爰定明主管機關推動相關業務應 透過國際交流合作方式為之,以收相互觀摩學習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