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
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二)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
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改善工作條件:
1.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
、彈性工作安排等。
2.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
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四)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
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
工作場所等。
(五)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
關之改善。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
前項各款所定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協助排除第五點所定人員之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
法應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本人申請項目限為就業輔具及
職場人力協助,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就業輔具:應與就業直接相關。
(二)職場人力協助:應為求職面試所需、職業訓練單位或雇主同意者
。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者,其本人申請項目限為就
業輔具,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職業訓練或職務直接相關。
(二)非屬生財工具。
(三)以改善工作流程之輔具為優先。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者,其本人申請項目限為就
業輔具,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職務直接相關。
(二)非屬生財工具。
(三)以改善工作流程之輔具為優先。
第三項及前項之申請項目與生活輔具難以區隔時,地方政府應就個
案之障礙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
日使用時數之比率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應先扣除身心障礙者之
社政補助最高額,再就其餘額據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