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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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補貼相關事項,以維護受補貼者之權益,爰於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生活補
貼與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資格、應備文件、資料、申請方式、申請期間
、貸款還款期限及行政費用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二、第二項明定不予受理申請之情事。
-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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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生活補貼原須由勞工提出申請,修正為主管機關得直接審核後發給,並考量
疫情期間開辦「勞工紓困貸款」之次數,將視勞工受疫情影響情形予以增辦,爰
修正第一項另行由主管機關公告相關補貼辦理事項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