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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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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存入專為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所設立之專
      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
      行政機關不得抵用或移用專戶存款所生之利息,並應於當年度辦理
      經費核銷時,將專戶所餘金額及利息繳回本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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