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本細則施行日期。
一、配合行政院令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四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爰增訂第二 項。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