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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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依本法第十九條,定明雇主為協助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
礙,得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輔導或補助。
二、為協助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礙,現行已推動辦理身心障礙
者職務再設計及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其補助金額為每人每年補助額度最高
十萬元。參酌前開補助額度,定明第二項補助額度每人每年最高十萬元為限。另
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其職場所遇問題多樣化,若有特殊需求,經審查評估其確
實可協助排除工作障礙,於核准後其補助金額不限於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