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基金運用局與保管機構所定委託保管契約,其文字應以中文為之。 但依約需要以外文為之者,應附中文譯本,並以中文版本為主。契 約之解釋,以雙方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前項契約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保管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二)保管機構應負之責任與忠實義務。 (三)基金運用局依該委託契約保管性質,認有必要訂定之其他事項。 (四)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情事。 (五)保管報酬計算方式。 (六)解決糾紛之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 前項契約得依前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徵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