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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11
十一、雇主申請本計畫或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
      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齊,經各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得
      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各分署申請回復原狀。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