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雇主申請本計畫或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 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齊,經各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得 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各分署申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