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計畫經費撥付、核銷與結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計畫經費採二期核撥核銷方式辦理,即一月核撥第一期經費,
七月核撥第二期經費及核銷第一期經費,十二月核銷第二期經費
。辦理經費核銷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1.經相關人員核章之前期經費支用明細表正本(如附件三)。
2.前期計畫執行績效報告(含各據點開發職缺、求職、求才媒合
成功、轉介、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就業促進活動等
項目服務人數量化統計及其他質化績效)。
(二)本計畫經費賸餘款繳回作業方式應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1.當年度各期經費不繼續執行賸餘款項,由下期經費請款時抵扣
,免辦理繳回。
2.年度計畫辦理完竣,倘有賸餘款項,再行辦理一次繳回。
(三)本計畫經費相關支用單據,於計畫辦理完竣後,由各地方政府審
核、保管、備查,並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