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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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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核銷作業:
  (一)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分署覈實申
        請補助費用:
        1.本計畫核准函影本。
        2.成果報告(附件六)。
        3.請領之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附件七)。
        4.經費支用單據及明細表(附件八)。
        5.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二)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支用
        單據如有困難無法檢送分署,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並加註與正
        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
  (三)於十二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
        前向分署辦理經費核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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