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用人單位應依核定工作機會,按月檢送出勤紀錄、印領清冊、各 項支用單據及領據或收據等文件,向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 各項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就已執行部分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 受補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各項經費產生之利息,於結案時一併 繳回。 各項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分署基於預算總額管控原則,得視本計畫執行情形酌予調整經費核 撥(銷)之方式及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