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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曾因同一職業病領取本辦法補助或津貼者,得免附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
業病診斷書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其內容已詳細
載明於職業病診斷書者,得免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考量曾因同一職業病領取本辦法補助或津貼之案件,前已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保
    險人審核,爰為簡化申請本辦法津貼或補助之程序,於第一項定明免附職業病診
    斷書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之情形。
二、職業病診斷書如已記載被保險人從事相關作業職歷、服務單位、服務部門、具體
    工作內容、工作起訖期間及其所暴露之作業環境及有害物質,則無須由被保險人
    另行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爰於第二項定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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