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者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 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人力供應業者應適時履行告知義務,故除確認有例外情 況無須告知外,均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且告知方式宜採淺 顯易懂之語言或文字,以有效履行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