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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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11 條
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
除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之線上申請系統
者外,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一、工廠:工廠有關登記證明文件。
二、礦場:礦場登記證、採礦、探礦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三、鹽場、農場、畜牧場、林場、茶場:登記證書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四、交通事業: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五、公用事業:事業執照或有關認定證明文件。
六、公司、行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漁業、職業
    訓練機構及各業人民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書。
八、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及候選人:監察院政治獻金開戶
    許可函、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或相當證明文件。
九、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當選人:當選證書。
十、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雇主:僱用契約書或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各業:執業證照、資格證書、聘僱許可函或有關登記、核定或
      備查證明文件。
投保單位依規定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證明文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
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
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依投保單位產業、事業或組織型態所
    對應之證明文件類型,於第一項定明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
    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
    之線上申請系統(例如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或
    保險人網站)辦理投保手續者,無須檢附。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投保單位依規定
    無法取得第一項各款所定文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
    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