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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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依投保單位產業、事業或組織型態所
對應之證明文件類型,於第一項定明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
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使用政府機關(構)提供
之線上申請系統(例如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或
保險人網站)辦理投保手續者,無須檢附。
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投保單位依規定
無法取得第一項各款所定文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
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