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及 決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會計師查核 報告,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 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 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另參考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 注意事項之規定,明定工作成果及決算報送勞動部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