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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前一年度工作成果及
決算書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會計師查核
報告,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
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
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另參考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
注意事項之規定,明定工作成果及決算報送勞動部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