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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出:
  (一)封面及申請表(附件三)。
  (二)提案計畫書(附件四)。
  (三)其他經職安署指定之文件。
  (四)申請期間:一百十三年度起,於前一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
        日提出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但必要時,職安署得依實際狀況調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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