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辦理僱用獎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執行單位受理未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以下簡稱職業災害保險)之施用毒品者求職登記時,發給僱用獎
助推介卡。
(二)雇主僱用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施用毒品者(以下簡稱受僱勞工
),並符合下列規定,發給僱用獎助:
1.僱用期間連續滿十日。
2.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其受僱勞工薪資不低於本部公告之
每月基本工資;非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其受僱勞工每小
時薪資不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
3.依法為受僱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三)符合僱用獎助資格之雇主,依下列規定核發:
1.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於受僱勞工就業滿十
日後,每人每十日發給新臺幣四千元;每名受僱勞工,最高發
給新臺幣十四萬四千元。
2.勞雇雙方約定按前目以外方式工作僱用者,於受僱勞工就業滿
十日後,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十五元,每十日最高發給新
臺幣四千元;每名受僱勞工,最高發給新臺幣十四萬四千元。
(四)雇主連續僱用同一受僱勞工,於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或
於僱用勞工離職退保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執行
單位申請僱用獎助,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僱用獎助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2.僱用名冊、受僱者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3.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4.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
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5.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文件。
雇主僱用同一受僱勞工,於第二次起之僱用獎助申請案,得免附前
項第四款第三目規定文件。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受僱勞工,不得重複領取本計畫僱用獎助、就業
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
辦法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與僱用獎助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