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分署應督促各公立服務就業服務機構及其所轄地方政府,將服務成 果詳實登錄就業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或第二代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 建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並按季彙整與統計本計畫之執行情形,於每 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提送年度成果報告予本署。